2005年4月15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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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7月1日实施
本报首席记者 朱兰英

  本报讯 乡镇、街道可设劳动保障检察派出机构,处理投诉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,在欠薪突出行业设立工资支付保证制度……昨天,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《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,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。
  据悉,我省约有3000万从业人员,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占到40%,劳动关系相当复杂,每年都有大量欠薪、非法使用童工、损害女职工权益、违法劳动合同等损害劳动者利益的纠纷。而我省劳动保障存在体制不完善,执法力量薄弱,监督、检查、执法不严密等种种问题,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。
  条例的许多规定都非常有利于劳动者进行投诉并维护自己的权益,将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
  (该条例的详细解读请看今日第6版)